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与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