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畅通营商环境投诉维权渠道,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皖事通”、政务服务网等平台接受市场主体的投诉、举报,实行统一接诉、按责转办、限时办结。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