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健全府院联动机制。

支持司法机关全面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不当影响。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