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推进基层网格化管理。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