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七条有效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卫生设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教育,定期开展爱国卫生活动,保证室内外环境卫生等达到规定标准。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个体工商户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地爱国卫生组织的工作,接受指导和监督检查,维护其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