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