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并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