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无烟机关、无烟医院、无烟学校等无烟环境建设,开展吸烟危害和控制吸烟宣传教育,严格实施公共场所、区域内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区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