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志。

不得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烟草制品。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