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质量监督以及饮用水卫生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和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保障饮用水安全。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