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统一开展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控制等为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病媒生物监测和预防控制效果评估。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加强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定期报告监测结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病媒生物孳生地,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