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一)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活动;(二)加强海绵城市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行业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三)加强海绵城市宣传,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海绵城市建设、运行与维护;(四)运用数字化、智慧化技术手段,提升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信息化水平;(五)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