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活动;

(二)加强海绵城市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行业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

(三)加强海绵城市宣传,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海绵城市建设、运行与维护;

(四)运用数字化、智慧化技术手段,提升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信息化水平;

(五)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Local Regulations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