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排水防涝设施、城市水系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海绵设施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运行维护。

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工业项目等其他项目的海绵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运行维护。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