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七条有效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餐饮浪费:(一)根据消费者需求提供半份、小份等不同规格、不同分量的菜品、主食;(二)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主动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三)提示消费者餐后打包剩余饭菜,提供打包服务;(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的措施。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