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