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设有食堂的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未制定或者未实施反餐饮浪费措施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设有食堂的学校、幼儿园未制定或者未实施反餐饮浪费措施的,由教育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他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反餐饮浪费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