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山、河、湖、泉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
(四)城镇公园、城镇广场、自然保护地名称;
(五)道路名称;
(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
(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专业设施名称;
(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