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的路段、下沉式立交桥、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蓄滞洪区等设置海绵城市设施区域,运营维护责任人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和监测预警装置,制定应急处理措施。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