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责任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承担设施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