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范围,加强监督管理,监督情况应当在监督报告中予以记录。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对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并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工程监理合同等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