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建设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海绵城市设施落实情况。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包括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资料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限期补充。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