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下列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

(一)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

(二)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

(三)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

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