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九条有效下列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一)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二)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三)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