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市采暖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10日12时至次年的3月20日12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情况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