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八条有效本市采暖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10日12时至次年的3月20日12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情况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