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为单位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