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企业实施下列行为:

(一)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二)非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三)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生产。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