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九条有效鼓励企业实施下列行为:(一)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二)非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三)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生产。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