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