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意识。

鼓励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场所建设,并定期向公众开放。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