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生态环境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