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