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管第二十八条有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逐步推进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鼓励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建立数字化管理系统,与省、市生态环境监管平台进行对接。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