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小量危险废物统一收集体系,统筹本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小的单位的分布情况以及危险废物收集能力,合理确定统一收集单位的数量和布局。

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推进小量危险废物统一收集体系建设。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