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管第二十三条有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职责:(一)制订并实施促进工业领域清洁生产的政策;(二)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三)组织落实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四)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