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职责:

(一)拟定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

(二)组织推进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

(三)组织实施提高炉渣、粉煤灰、工业污泥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