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管第二十二条有效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职责:(一)拟定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二)组织推进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三)组织实施提高炉渣、粉煤灰、工业污泥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