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管第二十一条有效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编制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