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对于无法明确责任主体或者责任主体不具备履行责任能力的工业固体废物,由工业固体废物所在地的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处置,费用由市、县(区)财政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