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九条有效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