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工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