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三条有效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核实受托人经营范围、证照信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技术能力等,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运输责任、污染防治要求和利用、处置方式等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