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二)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三)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识别工业固体废物和副产品,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按照副产品进行使用、流通;

(四)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通过采取原料替代,提升生产工艺,优化过程管理等措施,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