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一条有效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大运河宿迁段核心监控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