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要求,推动建立健全区域协同发展机制,推进车联网基础设施、数据、标准等方面的互联互通、互认共享,支持和促进智能网联汽车跨区域行驶,共同提升智能车联网产业发展水平。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