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政策,推动重大项目和特色产业园区建设,高质量打造智能车联网产业创新集群。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