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统筹实施和指导督促智能车联网产业发展促进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车辆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运输领域的管理工作。

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智能车联网数据发展、监督管理和流通利用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智能车联网产品质量监督、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推进、指导智能车联网标准化工作。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智能车联网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商务、金融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