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将智能车联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智能车联网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有关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发展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智能车联网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需求,推进智能车联网产业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