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推广应用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车联网产品和服务在公共交通、交通管控、治安巡逻、智慧停车等领域的应用,率先在环卫作业、道路管养、无人安防等城市管理领域应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