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支持建立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互认机制。对已经或者正在国内其他地区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流程和项目,在本市指定区域进行相应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