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推广应用第三十四条有效支持建立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互认机制。对已经或者正在国内其他地区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流程和项目,在本市指定区域进行相应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