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推广应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的路段、区域和时段,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发布安全注意事项等提示信息。有条件的县级市(区)可以制定全域开放道路的规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不得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搭载危险货物。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