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的路段、区域和时段,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发布安全注意事项等提示信息。
有条件的县级市(区)可以制定全域开放道路的规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不得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搭载危险货物。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