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推广应用第三十条有效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指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推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